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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安全与健康知识100问
来源: | 作者:小爱 | 发布时间: 2022-05-27 | 1468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可实施的法律制裁有3种,分别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6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什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67、如何对水厂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我国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中明确要求:“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周围环境、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防护以及水处理的设计审查进行的卫生监督审核,审核合格后才能发放卫生许可证。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供水单位使用的各种水处理剂、管材管件、涂料以及消毒设备等也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或满足相应的卫生规范要求。

68、水厂供应的饮用水应符合哪些要求?

(GB5749-2006)规定,当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9、哪些是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70、从事供水、管水人员有哪些卫生要求?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71、水厂必需要做水质检验吗?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食品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

72、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水厂可以不开展水质检验吗?

不可以。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73、自建供水系统与市政供水系统可以连接吗?